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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管理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日

         

         

        關于進一步擴大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的通知

        檔辦發[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委、局),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局、財政局、商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中央企業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納稅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稅電子發票應用和推廣實施工作,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推進“六?!薄傲€”工作,助力國家數字經濟發展,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在前兩批試點的基礎上,國家檔案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擬再選定一批單位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形成示范效應,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發展所需的制度和標準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一) 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試點工作,過程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有關要求。

        (二) 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檔試點,檔案部門或檔案人員從會計核算部門或會計核算系統接收電子發票,過程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歸檔存儲格式符合要求,歸檔過程中電子發票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 及時總結試點工作,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和做法,試點完成后及時報送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二、試點單位條件

        (一) 科學設計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方案。

        (二) 試點所需人員、資金有保障。

        (三) 愿意為電子發票推廣應用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三、試點驗收條件

        (一) 實現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

           (二) 形成3個月的財務數據,對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方案進行驗證,采用的管理和技術方案可行。

        (三)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形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四、試點工作組織

        (一) 國家檔案局、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協調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對中央企業總部的試點工作進行驗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稅務局(以下統稱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和各中央企業總部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的試點工作,負責選定本地區或本集團所屬的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指導試點單位開展試點工作,對完成試點的單位進行驗收。

        (三) 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各中央企業總部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開展此項工作,加強對試點工作組織領導。

        (四) 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各中央企業總部要綜合考慮本地區、本集團經濟發展實際,從打通產業鏈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等方面選定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開展試點。

        五、試點方案報送

        有試點意向的單位編制試點方案(提綱見附件)報所在地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聯合審核。有試點意向中央企業所屬單位編制試點方案(提綱見附件)報中央企業總部審核。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對試點方案審核同意后確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區試點單位名單,中央企業總部對試點方案審核同意后確定不多于5家企業的集團試點單位名單(可包含總部作為試點單位),與推薦單位的試點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報國家檔案局。國家檔案局聯合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定試點單位名單。納入本次試點范圍的企業可參加財政部電子發票入賬數據標準和財務報表數據標準試點。

        六、聯系方式

        國家檔案局聯系人:車昊珈

        聯系電話:010-63093925

        電子郵箱:qiyechu10@126.com

        財政部聯系人:羅雪嬌

        聯系電話:010-68552552

        商務部聯系人:張佳樂

        聯系電話:010-65197972

        稅務總局聯系人:魏治國

        聯系電話:010-63417768

        附件:試點方案編制提綱(模板)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1年2月22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創新,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本通知第一、二條所稱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二)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三)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四)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六)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七)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八)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四、本通知第二條所稱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機構。

        五、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六、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套設備用于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3年每種1臺。

        七、“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八、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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